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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
【作者】:南昌废品回收 【添加时间】:2007-8-2 9:42:46
近年来,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逐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格局。这一产业的蓬勃兴起对于稳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职工就业,繁荣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促进社会厉行节约,减少资源浪费和加强废旧物资再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税、逃税、偷税现象日趋严重,已对增值税运行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在本次调研中,我们采取查、看、听等形式,对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问题做些探讨。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在我局管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有4户。回收的废旧物资主要是旧报纸、废铁、废钢等,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采用企业职工收购、废旧物资个体经营者投售这两种收购方式,其中收购企业出售的废旧物资,则开具普通发票并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收购个人投售的则开具收购发票并通过现金结算。
我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现有收废人员30人,平均收入在每月600元,主要是将收购的一些工业企业的废旧物品和零星收购的物品销往需要废旧物资加工的企业及市场零售。
经调查,我局的利废企业不多,大部分工业铸造企业本身有回炉技术,就能够将本企业产生的废旧物资进行再利用。仅有少部分工业企业购进废铁、废钢进行简单再加工,这部分企业购进后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
二、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1、收购发票的使用对象不易把握。在国税函[2005]544号中规定,收购发票只限于废旧物资经营者向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由于城乡居民个人的概念过广,所有的废旧物资出售者都可以以城乡居民个人的身份出线,使回收企业无法区分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是生产性废料还是生活性废料,因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收购个人投售时全部使用了收购发票。对这些问题,我们税务机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政策上也进行了及时宣传,但管理防范力度不够,以致违规开具收购发票的问题没有得到有力解决,导致本来应该纳税的货物,在收购发票的掩盖下流失了税款。
2、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与回收企业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在我局所辖的4户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中,有3户加工企业都有一个相对应的回收企业(其中相对应的2户造纸企业因严重污染环境,现已被政府责令关闭停业并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从表面上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货物也是两企业间的交易,但实质上这些回收企业都是加工企业为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设立的第二法人,加工企业与回收企业之间不仅仅是普通的关联交易,而且是实实在在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因此,这两个企业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多开数量或提高销售价格来增加进项税额,任意调节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擅自扩大免税对象范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只有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可依法享受免税照顾,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得享受免税政策,但实际上,由于废旧物资出售者都可以以城乡居民个人的身份出现,给一些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了享受免税照顾的机会,而且连少数的税务干部都认为个体废旧物资经营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一方面扰乱了税收秩序,造成个体废旧物资经营者偷逃国家税收,另一方面造成税务机关执法不公,损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4、废旧物资税收控管制度不够完善,措施不得力。尽管,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已纳入计算机比对,但是,未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缺少科学的税收管理方法,特别是对多开、虚开、超范围、超额度的开具收购发票问题没有可行的监督措施。另外,由于企业的申报在前,税收管理员对申报情况的监控明显滞后,即便是发现税负偏低,存货偏大等异常问题,有关所有增值税管理的文件中都一概而论地说应进行纳税评估(包括在国税函[2005]544号文中指出,还是针对用废企业可开展纳税评估,对回收企业没有提出评估一事),可是,评估的具体参数设置、具体行业评估的方法没有明确指出,使得基层单位无法操作,造成对回收企业的管理滞后和不够规范。
5、回收行业的税收控管任务不明确,责任不清楚。在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管理中,税收管理员不清楚自己管什么、怎么管、责任是什么、奖励处罚如何,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及加强监督等问题都缺少一套完整的机制,这样势必会出现漏洞,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的思考
1、全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全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人员的水平,是我们所有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其途径可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政策、定期举办纳税辅导、定期培训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种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情况。
2、调整现行有关废旧物资政策。正是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利用政策钻空子,出现避税、逃税、偷税的情况,同时,在我们管理措施和方法不到位的情况下,不要出台更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而且,对中小企业的减免税,应统一设立国家发展基金,以免落入私人老板的个人腰包而不用于扩大再生产。鉴于此,我们认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调整方案可行,这样,我们面临的一切实际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3、要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纳入评估。要切合实际设置参数、权数、有针对性地收集基础信息资料,制定相关的警戒指标,同时,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开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稽核比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4、加强对产废企业的税收管理。产废企业是废旧物资税收管理的源头和重要环节,应加强对产废企业下脚料、废料、次品的税收管理,制定出生产性企业废料的管理办法,这样,就能大大减轻对收购企业的管理压力。
5、加强反避税政策的研究工作。政策的导向作用不容忽视,它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单纯强调要抓好税收管理而忽略潜在的引导推动作用,只能使管理工作疲于应付,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所以。应在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制定出税收经济政策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配套政策,建立起全面的反避税系统,以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在我局管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有4户。回收的废旧物资主要是旧报纸、废铁、废钢等,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采用企业职工收购、废旧物资个体经营者投售这两种收购方式,其中收购企业出售的废旧物资,则开具普通发票并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收购个人投售的则开具收购发票并通过现金结算。
我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现有收废人员30人,平均收入在每月600元,主要是将收购的一些工业企业的废旧物品和零星收购的物品销往需要废旧物资加工的企业及市场零售。
经调查,我局的利废企业不多,大部分工业铸造企业本身有回炉技术,就能够将本企业产生的废旧物资进行再利用。仅有少部分工业企业购进废铁、废钢进行简单再加工,这部分企业购进后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
二、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1、收购发票的使用对象不易把握。在国税函[2005]544号中规定,收购发票只限于废旧物资经营者向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由于城乡居民个人的概念过广,所有的废旧物资出售者都可以以城乡居民个人的身份出线,使回收企业无法区分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是生产性废料还是生活性废料,因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收购个人投售时全部使用了收购发票。对这些问题,我们税务机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政策上也进行了及时宣传,但管理防范力度不够,以致违规开具收购发票的问题没有得到有力解决,导致本来应该纳税的货物,在收购发票的掩盖下流失了税款。
2、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与回收企业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在我局所辖的4户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中,有3户加工企业都有一个相对应的回收企业(其中相对应的2户造纸企业因严重污染环境,现已被政府责令关闭停业并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从表面上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货物也是两企业间的交易,但实质上这些回收企业都是加工企业为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设立的第二法人,加工企业与回收企业之间不仅仅是普通的关联交易,而且是实实在在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因此,这两个企业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多开数量或提高销售价格来增加进项税额,任意调节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擅自扩大免税对象范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只有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可依法享受免税照顾,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得享受免税政策,但实际上,由于废旧物资出售者都可以以城乡居民个人的身份出现,给一些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了享受免税照顾的机会,而且连少数的税务干部都认为个体废旧物资经营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一方面扰乱了税收秩序,造成个体废旧物资经营者偷逃国家税收,另一方面造成税务机关执法不公,损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4、废旧物资税收控管制度不够完善,措施不得力。尽管,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已纳入计算机比对,但是,未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缺少科学的税收管理方法,特别是对多开、虚开、超范围、超额度的开具收购发票问题没有可行的监督措施。另外,由于企业的申报在前,税收管理员对申报情况的监控明显滞后,即便是发现税负偏低,存货偏大等异常问题,有关所有增值税管理的文件中都一概而论地说应进行纳税评估(包括在国税函[2005]544号文中指出,还是针对用废企业可开展纳税评估,对回收企业没有提出评估一事),可是,评估的具体参数设置、具体行业评估的方法没有明确指出,使得基层单位无法操作,造成对回收企业的管理滞后和不够规范。
5、回收行业的税收控管任务不明确,责任不清楚。在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管理中,税收管理员不清楚自己管什么、怎么管、责任是什么、奖励处罚如何,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及加强监督等问题都缺少一套完整的机制,这样势必会出现漏洞,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的思考
1、全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全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人员的水平,是我们所有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其途径可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政策、定期举办纳税辅导、定期培训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种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情况。
2、调整现行有关废旧物资政策。正是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利用政策钻空子,出现避税、逃税、偷税的情况,同时,在我们管理措施和方法不到位的情况下,不要出台更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而且,对中小企业的减免税,应统一设立国家发展基金,以免落入私人老板的个人腰包而不用于扩大再生产。鉴于此,我们认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调整方案可行,这样,我们面临的一切实际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3、要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纳入评估。要切合实际设置参数、权数、有针对性地收集基础信息资料,制定相关的警戒指标,同时,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开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稽核比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4、加强对产废企业的税收管理。产废企业是废旧物资税收管理的源头和重要环节,应加强对产废企业下脚料、废料、次品的税收管理,制定出生产性企业废料的管理办法,这样,就能大大减轻对收购企业的管理压力。
5、加强反避税政策的研究工作。政策的导向作用不容忽视,它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单纯强调要抓好税收管理而忽略潜在的引导推动作用,只能使管理工作疲于应付,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所以。应在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制定出税收经济政策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配套政策,建立起全面的反避税系统,以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