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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回收条例征求意见稿
【作者】:南昌废品回收   【添加时间】:2007-8-2 10:00:50  
   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10月底。这标志着千呼万唤的废旧家电回收规定终于露出了冰山一角。 

  废旧家电回收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家电及电子产品的生产、消费大国。2003年,我国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电脑的产量为1.82亿台,预计社会保有量9亿台、报废量2800万台,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由于没有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不仅浪费大量资源、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近两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开始起草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条例。 

  废旧家电处理必须认定 

  按照《条例(初稿)》的规定,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国家将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处理企业。 

  按照规定,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可以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分类检测。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品标识,出售给旧家电经销商或在旧货交易市场上销售。废家电应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废旧家电不能擅自丢弃 

  按照条例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而即使销售旧家电,也只能在指定的旧货交易市场上出售,严格登记,包括名称、数量、来源等,贴上旧家电检测标识,证明销售的家电没有达到报废标准。 

  根据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拒不回收废旧家电要严惩 

  按照规定,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或拒绝消费者交售回收废旧家电的,以及回收的废旧家电不交处理企业处理的,最高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旧家电经销商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旧家电,交有资格的处理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南昌废品回收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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