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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须点头
【作者】:南昌房屋出租   【添加时间】:2007-7-31 14:56:08  

 

房东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须点头

 

  事件:楚先生租了老范的一套房子,约定租期3年。楚先生刚住了1个月,房屋就开始漏水,他找到老范要求修理。老范却以此为由要求解除租房合同,让他搬走。他打听得知,原来有人愿意出高价租老范的这套房。

  麻烦:楚先生想知道老范能以漏水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吗。

  法官指点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老范提出的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上述法律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老范还有义务将房屋修理好。

[信息来源]:南昌房屋出租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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