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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员摔楼死亡,业主为何被判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南昌管道输通   【添加时间】:2007-7-26 9:56:55  
    家政员摔楼死亡,业主为何被判承担过错责任?

 家政员摔楼死亡,业主为何被判承担过错责任? 2005年08月01日 工人日报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洁员作业时因保险绳索断裂而坠楼 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刘女士补偿原告王先生(死者小 鸿的父亲)等三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保洁员小鸿对其死亡结果应自行承 担过错责任。   2004年10月23日,刘女士电话联系北京创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聘请该公 司保洁员对其刚装修完毕的房屋进行清理。受公司指派,保洁员小鸿(死者) 、胡某、李某三人到被告家中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并与被告约定当日下午6 点验收并支付保洁费。在工作过程中,保洁员小鸿在擦洗户外玻璃时,因腰间 保险绳索断裂而从楼房18层坠落,当场死亡。王先生等三人作为保洁员小鸿的 家属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认为小鸿等人已与刘女士形成实际上的劳务雇佣关 系,刘女士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在工作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刘女士则认为,保洁员小鸿的死亡属于责任事故,应由其所属的北京创源 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小鸿作业时明知其使用的保险绳索存在安全 隐患仍继续使用,对自己坠楼身亡的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不同意原告 的诉讼请求。事发后,被告曾主动提出给原告一定的补偿,但在补偿数额上未 能与原告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小鸿等人系承揽合同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小 鸿因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坠楼身亡,对此小鸿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还认为刘女士对北京创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及小鸿等人的安全防护 用具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应对小鸿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补 偿,故判决刘女士补偿原告王先生等三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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