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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工窗户清洁时坠楼东家负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南昌管道输通   【添加时间】:2007-7-26 9:51:08  
    祁女士在为新装修房做保洁时,不慎从3楼坠下。今天(7月5日),闵行区法院判决雇主何某赔偿祁女士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类损失9.3万余元,东家洪先生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是记者12时35分获知的消息。 

  洪先生是航北路一小区302室的房东,何某是他请来的装修包工头。2004年夏,302室装修接近尾声,何某通过人找到祁女士做保洁。2004年8月1日,祁女士在302室擦窗时,发生了坠落事故,造成了小肠破裂和多处骨折。祁女士称,是因窗台栏杆锈蚀脱落而坠楼。她认为,因洪先生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何某,提供的工作场所又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故起诉要求何某赔偿各类损失12.7万元,同时要求洪先生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之责。 

  何某辩称,自己只是帮洪先生装修房屋的油漆工,并未承包装修工程。并且,事发之日,祁女士从事保洁工作时行为不当,脚踏在窗外花架上,导致坠楼,故祁女士本身亦有过错。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洪先生未发表任何意见。 

  法院认为,何某与祁女士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洪先生虽然没有雇佣过祁女士,但其将家中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何某,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安全义务,故对祁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过错,洪先生应与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某主张祁女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信息来源]:南昌管道输通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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