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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请变更委托境外加工光盘进口管理有关手续的函
【作者】:南昌光盘制作   【添加时间】:2007-8-4 9:32:54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的规定,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和可记录光盘生产管理职能由原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调整到我署新设立的印刷复制管理司。其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工作亦一并转入印刷复制管理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专用章(1-5)”应予废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专用章(1-5)”,以实施职能变更后的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业务的监管。请贵署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新闻出版总署
200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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