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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瑞梦减肥茶广告违法
【作者】:工商咨询   【添加时间】:2007-8-8 14:24:00  
本报“瑞梦减肥茶涉嫌违规宣传”系列追踪报道,终有初步结果。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接到本报反映的相关情况后,迅速将瑞梦减肥茶涉嫌违规宣传的案件移交给白下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科进行调查。


昨天下午,该科执法人员明确告诉记者,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瑞梦减肥茶所刊登的数篇广告已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从调查的情况看,瑞梦减肥茶广告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另据记者了解,一名负责瑞梦减肥茶市场销售的刘姓负责人,已于昨天下午携带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前往白下工商分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对之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介绍,瑞梦减肥茶广告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已经能够定性,但何时才会作出具体的处罚措施,还得根据执法程序来确定。目前,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违规广告的广告主,到底是瑞梦减肥茶的厂家还是其代理商,还需进一步调查。


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来源]:工商咨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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