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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
【作者】:工商咨询   【添加时间】:2007-8-8 14:31:51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的通知》(沪工商经〔2000〕299号)的要求,为了确定工作规范,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做好“源头”控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将“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提请解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函〉的复函》(沪府法〔2000〕48号)精神,“中小学校周围200米”是指从学校校门至经营场所门口符合交通规则行走的最近距离200米,其中对学校校门所在道路对面的经营场所,若道路中间没有隔离栏的,应当按校门至经营场所门口的直线距离计算。
二、禁止对象
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的经营主体暂定为七类(以下简称“七类行业”):电子游戏(游艺)厅;歌舞厅;录像影视厅;棋牌室;台球房;公众电脑屋(网吧);性保健商店。
三、控制步骤
分三步走:
(一)按照200米范围口径,确定每个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的具体路段及门牌号,以及该范围内已有的“七类行业”经营主体的情况。
(二)在进行数据审核后,将该范围的街道、路名、门牌号范围等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在企业名称审核和登记注册过程中,进行“源头”控制。
四、涉及“七类行业”的登记操作
企业在申请开业或变更中涉及“七类行业”经营范围的,登记注册部门应严格审核企业电脑材料及书面资料,严格把关。
(一)名称登记
要求申请人除提供一般企业名称登记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场所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房屋产权证),以及有关审批部门同意设立的意向书。
通过电脑校核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如电脑警示“该企业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中小学200米以内”的,不予登记。
(二)设立登记
要求申请人除提供一般企业设立登记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批准文件(或证书),以及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名称登记时已提交则可免交)。
通过电脑校核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如电脑警示“该企业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中小学200米以内”的,不予登记。
(三)变更登记
若变更申请涉及到与“七类行业”有关的经营范围或原“七类行业”经营主体的变更项目涉及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应要求申请人除提供一般企业变更登记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批准文件(或证书),以及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通过电脑校核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如电脑警示“该企业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中小学200米以内”的,不予登记。
五、职能分工
(一)“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由市局青年工作指导委员会牵头,经检处(科)、注册处(科)、信息中心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市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及“七类行业”经营主体的动态情况,由市局青年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各分局团组织负责摸底掌握。首次摸底清查以后,每年要进行一次调查,随时了解动态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经审核后,作为数据库维护资料。
各分局团组织要加强同各区、县教育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学校动态变化的信息,以利于对“源头”的及时控制。
(三)监控地址的信息输入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地址信息字典每年一次的维护工作由各分局进行。
(四)注册部门在名称登记和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做好“源头”控制。
(五)经检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已有的“七类行业”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和整治。
[信息来源]:工商咨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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