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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作者】:工商咨询   【添加时间】:2007-8-8 14:16:2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据了解,核定征收是由于纳税人的原因使税务机关难以按查账征收来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一般采取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定额征收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由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在现阶段的税收征管中,核定征收对迫使纳税人严格遵守账簿、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纳税,具有一定作用。但是,随着企业经营范围越来越广泛,核定征收容易出现不规范的行为,造成税负不公,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因此,此次通知要求,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特别是对新办企业,要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信息来源]:工商咨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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