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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作废怎么处理
【作者】:工商咨询   【添加时间】:2007-8-8 14:39: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信息来源]:工商咨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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