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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盘盈或盘亏存货的帐务处理
【作者】:工商咨询   【添加时间】:2007-8-8 14:44:04  
    有关盘盈或盘亏存货的帐务处理



   问:某公司发出盘亏甲产成品10公斤,单位实际成本100元,经查明,属定额内合理损耗,请问批准前和批准后的帐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信息来源]:工商咨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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