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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年度验
【作者】:工商咨询 【添加时间】:2007-8-8 14:52:37
私营企业年度验
一、许可事项:企业年度检验。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武汉市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
四、程序、期限:
企业申报年检,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受理、审核、收费、加盖年检专用章、贴年检标识、发照程序,在法定时限规定30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企业承诺在7个工作日,1,000万元以下企业可当场办完年检手续。
五、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应提交文件、证件: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一份(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满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有关具体项目前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由企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年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隶属法人公司已参加当年度年检的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法人公司公章);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有关项目前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注册证原件。
(三)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提交的材料。
1、全体股东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或《公司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企业集团公司还应提交《企业集团年检报告》和集团证原件(集团随母公司一并进行年检);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登记注册的公司,应提交经会计师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仅限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应在本年度内缴纳的企业);
6、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相关项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由企业法人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四)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3、分支机构上级法人企业的当年度通过年检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企业法人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相关项目的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由企业法人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一、许可事项:企业年度检验。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武汉市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
四、程序、期限:
企业申报年检,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受理、审核、收费、加盖年检专用章、贴年检标识、发照程序,在法定时限规定30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企业承诺在7个工作日,1,000万元以下企业可当场办完年检手续。
五、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应提交文件、证件: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一份(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满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有关具体项目前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由企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年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隶属法人公司已参加当年度年检的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法人公司公章);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有关项目前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注册证原件。
(三)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提交的材料。
1、全体股东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或《公司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企业集团公司还应提交《企业集团年检报告》和集团证原件(集团随母公司一并进行年检);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登记注册的公司,应提交经会计师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仅限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应在本年度内缴纳的企业);
6、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相关项目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由企业法人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四)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3、分支机构上级法人企业的当年度通过年检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企业法人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相关项目的许可证原件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由企业法人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