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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和变更许可事项申请须知
【作者】:工商咨询 【添加时间】:2007-8-8 15:03:07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和变更许可事项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变更
二、办事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6号令;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9号令;
(三)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
(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
(五)《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国药监市(2001)444号;
(六)《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暂行规定》 沪药监(2002)650号;
(七)《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若干规定》 沪药监(2002)883号;
(八)《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费的复函》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 沪财综(2000)46号、沪价行(2000)158号。
三、申请范围:
申请在本市开办许可、变更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四、开办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二)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四)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五)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办理程序:
(一)开办程序
1、申请资料:拟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仓储)场地的有关证明:(产权证或出租方的产权证及赁协议的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章程;
6、企业经营产品注册证件目录;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2、审批程序:区(县)药品监管分局收到开办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开办的,发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通知书》;不同意开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申请企业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二)许可程序:
1、申请资料:申请企业按照《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暂行规定》完成企业筹建后,向区(县)药品监管分局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均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人员花名册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培训证明(复印件);
5、涉及零售家用治疗性器械,或者三类植入器械的必须提供具有医技资质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开展医疗器械维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该产品制造单位授权的相关协议和证明(复印件);
7、有关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文件;
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条件自查表;
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
10、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1、属分支机构的企业必须提供上级公司的有关责任承诺书。
2、审批程序:
第一类:区(县)药品监管分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三类:区(县)药品监管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作出审批决定。验收合格的,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复验申请。区(县)药品监管分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
(三)变更申请
1、申请资料: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若干规定》进行,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2、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变更: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和/或董事会决议、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和/或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经营场地变更: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和/或产权证。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原件)。
2、审批程序: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在受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变更经营场地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应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六、办理机构:
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
周一~周五上午 9:00~11:00
周一~周四下午13:00~16:00
七、收费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每户300元。
一、办事项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变更
二、办事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6号令;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9号令;
(三)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
(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
(五)《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国药监市(2001)444号;
(六)《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暂行规定》 沪药监(2002)650号;
(七)《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若干规定》 沪药监(2002)883号;
(八)《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费的复函》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 沪财综(2000)46号、沪价行(2000)158号。
三、申请范围:
申请在本市开办许可、变更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四、开办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二)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四)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五)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办理程序:
(一)开办程序
1、申请资料:拟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仓储)场地的有关证明:(产权证或出租方的产权证及赁协议的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章程;
6、企业经营产品注册证件目录;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2、审批程序:区(县)药品监管分局收到开办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开办的,发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通知书》;不同意开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申请企业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二)许可程序:
1、申请资料:申请企业按照《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暂行规定》完成企业筹建后,向区(县)药品监管分局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均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人员花名册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培训证明(复印件);
5、涉及零售家用治疗性器械,或者三类植入器械的必须提供具有医技资质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开展医疗器械维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该产品制造单位授权的相关协议和证明(复印件);
7、有关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文件;
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条件自查表;
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
10、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1、属分支机构的企业必须提供上级公司的有关责任承诺书。
2、审批程序:
第一类:区(县)药品监管分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三类:区(县)药品监管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作出审批决定。验收合格的,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复验申请。区(县)药品监管分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
(三)变更申请
1、申请资料: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若干规定》进行,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2、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变更: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和/或董事会决议、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和/或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经营场地变更: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和/或产权证。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原件)。
2、审批程序: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在受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变更经营场地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应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六、办理机构:
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
周一~周五上午 9:00~11:00
周一~周四下午13:00~16:00
七、收费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每户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