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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逾期验照可否吊销营业执照
【作者】:工商咨询   【添加时间】:2007-8-8 14:20:44  
  对个体工商户逾期验照行为可否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目前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吊销其营业执照,虽然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作出的,但《条例》第十条还规定: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机关有权收缴其营业执照。该条款明确了工商机关应采取的措施是“收缴”而非吊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工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工商机关收缴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由此可见,上述各项规定均未规定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给予当事人剥夺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所以,工商机关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妥。

  另一种意见认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条例》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机关可以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据此,工商机关的处罚并无不妥。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第一,《条例》赋予了国家工商(总)局对《条例》的解释权,国家工商(总)局也以《答复》的形式明确了对逾期不办理验照者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二,工商机关对逾期不验照者的营业执照予以收缴,有一定困难。一是个体工商户拒缴现象较普遍,法律和规章对此都未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二是有些个体工商户连人都找不到,更不用说收缴了。第三,《细则》是1987年发布,1998年修正公布的。而《答复》出台的时间是2000年。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能有效解决该问题。
[信息来源]:工商咨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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