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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限下放注意问题
【作者】:工商咨询 【添加时间】:2007-8-8 14:20:47
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作为监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提高基层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明显作用。然而,由于地区状况、人员设置的差异,一些单位在实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人员编制少的小工商所尤其突出。
基层人手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表现在注册登记与监管执法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就目前而言,基层工商所承担的监管执法任务越来越重,使得那些只有两三名人员的工商所本来就存在的任务重与人员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表现在素质要求高与一岗多责不相适应的矛盾。《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登记机关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如《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提出申请,受理与否都要出具加盖登记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凭证,并履行强调法定期限的义务。但由于基层工商所一岗多责现象普遍存在,使工作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很快提高各方面业务水平。
权责矛盾突出。表现在权限下放能否到位与审核把关不严的矛盾。个体登记注册权限下放后,很多地方都采取了“一审一核”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但由于前置审批的严肃性,令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对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不敢完全放权给基层工商所,造成了审批与受理申请脱节。同时,当工商所登记注册中出现问题时,还要由县局担负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县局规定,在工商所长核准后,还要由县局注册股长或主管局长审核把关。这样一来,就容易产生审核把关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矛盾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做好权力下放工作。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限下放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实现边远、交通不便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就近办理营业执照。但基于目前这类工商所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等问题,权力下放往往显得名不副实。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不应按同一模式要求所有基层工商所实施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限下放,应拟定几种模式(如注册大厅集中办理、注册大厅集中办理与部分基层单位分开办理结合、全部由基层办理三种),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合理设置。比如,在交通便捷、基层单位人员少的地方,可以整合现有的人力、物力,落实配套举措,提升县局注册大厅服务功能,实现精简、统一的目标。对于城关、交通便捷的邻近乡镇,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可由县局注册大厅集中受理。
加快信息化建设。要从提高办事效率入手,通过内部局域网,建立联审机制,尽快实现注册登记业务流程自动化,提升涉及前置审批的工作效率。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逐步增加申请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可能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有必要改革传统申请填报方式,建立电子申报系统,将所有登记申请表格格式统一,以互联网形式上网公开。这样,既方便了申请人,又可减轻窗口登记人员的负担。
创新工作机制。应继续推进巡查等级制度的实施,按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建立适时、定时、及时、随时的巡查机制,实行分距离监管,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巡查,以减轻个体登记注册权限下放给工商所造成的压力。同时,延伸执法网络,通过引导市场主办单位健全制度,把住商品入市关,提高业主履行职责的意识和积极性。要加快基层收费方式改革,按照定费、缴费、管费“三分离”原则,推广邮政代缴、持卡缴费、上门缴费工作机制。
坚持落实“小局大所”的工作思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机关真正树立指导基层、服务基层的意识,积极探索加强对工商所业务指导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加强部门间协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职责相近的工作进行合并。同时,结合机关机构改革,选调优秀干部充实一线执法力量。
加强对基层企业注册人员业务培训。个体登记权限下放,对基层工商所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县级局要加强对基层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指导,经常组织抽查,通过抽查促进基层人员掌握更多的业务知识。另一方面,基层工商所要按照培养“多面手”的工作思路,经常组织法规学习,通过开展案例分析、案件联审等活动,提高工商所人员的专业技能。
基层人手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表现在注册登记与监管执法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就目前而言,基层工商所承担的监管执法任务越来越重,使得那些只有两三名人员的工商所本来就存在的任务重与人员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表现在素质要求高与一岗多责不相适应的矛盾。《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登记机关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如《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提出申请,受理与否都要出具加盖登记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凭证,并履行强调法定期限的义务。但由于基层工商所一岗多责现象普遍存在,使工作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很快提高各方面业务水平。
权责矛盾突出。表现在权限下放能否到位与审核把关不严的矛盾。个体登记注册权限下放后,很多地方都采取了“一审一核”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但由于前置审批的严肃性,令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对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不敢完全放权给基层工商所,造成了审批与受理申请脱节。同时,当工商所登记注册中出现问题时,还要由县局担负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县局规定,在工商所长核准后,还要由县局注册股长或主管局长审核把关。这样一来,就容易产生审核把关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矛盾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做好权力下放工作。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限下放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实现边远、交通不便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就近办理营业执照。但基于目前这类工商所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等问题,权力下放往往显得名不副实。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不应按同一模式要求所有基层工商所实施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限下放,应拟定几种模式(如注册大厅集中办理、注册大厅集中办理与部分基层单位分开办理结合、全部由基层办理三种),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合理设置。比如,在交通便捷、基层单位人员少的地方,可以整合现有的人力、物力,落实配套举措,提升县局注册大厅服务功能,实现精简、统一的目标。对于城关、交通便捷的邻近乡镇,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可由县局注册大厅集中受理。
加快信息化建设。要从提高办事效率入手,通过内部局域网,建立联审机制,尽快实现注册登记业务流程自动化,提升涉及前置审批的工作效率。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逐步增加申请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可能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有必要改革传统申请填报方式,建立电子申报系统,将所有登记申请表格格式统一,以互联网形式上网公开。这样,既方便了申请人,又可减轻窗口登记人员的负担。
创新工作机制。应继续推进巡查等级制度的实施,按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建立适时、定时、及时、随时的巡查机制,实行分距离监管,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巡查,以减轻个体登记注册权限下放给工商所造成的压力。同时,延伸执法网络,通过引导市场主办单位健全制度,把住商品入市关,提高业主履行职责的意识和积极性。要加快基层收费方式改革,按照定费、缴费、管费“三分离”原则,推广邮政代缴、持卡缴费、上门缴费工作机制。
坚持落实“小局大所”的工作思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机关真正树立指导基层、服务基层的意识,积极探索加强对工商所业务指导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加强部门间协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职责相近的工作进行合并。同时,结合机关机构改革,选调优秀干部充实一线执法力量。
加强对基层企业注册人员业务培训。个体登记权限下放,对基层工商所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县级局要加强对基层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指导,经常组织抽查,通过抽查促进基层人员掌握更多的业务知识。另一方面,基层工商所要按照培养“多面手”的工作思路,经常组织法规学习,通过开展案例分析、案件联审等活动,提高工商所人员的专业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