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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业流转改革启动
【作者】:南昌金融财务   【添加时间】:2007-8-8 10:35:52  

  国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也将有望实现产权流转。国家林业局昨日(2007.8.1)透露,黑龙江地方国有林业在全国已率先推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改革试点,今年将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争取早日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

  此前,黑龙江省伊春市也已经在我国第一个启动了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国家林业局称,此次产权流转的范围包括:国有商品林中的天然次生低产林、人工中幼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生态公益林地以外的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使用权;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所有和个人使用的林地使用权。

  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期限为3年,全省试点面积不超过40万公顷,流转的期限不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未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此次试点中,当地国有林流转必须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流转必须评估,国有林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当地本林场职工可优先参与流转,并给予优惠,但每个职工优惠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流转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85%。

  另外,当地国有林流转收益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级、本级2:8比例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级收益主要用于平衡全省东西部地区林业发展和新林区建设。市、县级收益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以及补发拖欠林业职工工资等支出。

  集体林流转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流转价格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上半年,我国已确定了重庆、湖南、宁夏等7个省(区、市)国有林场改革联系点。全国国有林场实现盈利4.7亿元,国有苗圃首次实现扭亏为盈。

 

来源:中国证券报

[信息来源]:南昌金融财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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