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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免费保姆”是否构成受贿
【作者】:南昌家政   【添加时间】:2007-7-23 10:24:07  

20061月,某中学准备兴建两幢宿舍楼,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李某为承接该项工程,找到教育局副局长王某请其帮忙,李某将2万元现金送给王某遭其拒绝。李某了解到王某家中缺小保姆后,就从农村老家请来一保姆照料王某家的生活。李某并为此预先支付该保姆费用12万元(但花多少王某并不知道)。在王某的帮助下,李某公司顺利承接到该项工程。此后王某未向李某说过要偿还这笔费用。

  对于王某接受“免费保姆”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相反的不同意见。认为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是:王某虽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承揽工程提供了帮助,而他因此接受“免费保姆”服务并不是直接收受财物,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认定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从表面上看,李某并没有直接给王某金钱,而只是花钱为其雇保姆,似乎属于财产性利益,但李某花钱为王某雇保姆和直接给王某钱让王某自己去雇保姆,本质上是一样的熏因此应认定王某受贿12万元。(钟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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