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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出险需搬家
【作者】:南昌搬家   【添加时间】:2007-7-16 10:15:30  
公房出险需搬家

公房被鉴定为危房 房管部门安排搬家 承租人想借机改善居住条件———



  20多年前,田某承租了两间公房,后来随着两个儿子的长大,田某又在院里自己盖了一间房。去年老大一家搬走,但户口没迁。



  今年3月,两间公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房管部门为田某另找了住房,要求他将现承租的两间公房腾空,拆除自建房,并重新签订承租合同。



  对于此次搬家,老田认为,应按照北京市关于拆迁方面的政策进行安置。为此,他“比照”拆迁政策,以自己与两个儿子已经分户为由,提出房管部门要与自己和两个儿子分别签订承租合同、新房的面积不能小于原住房加自建房的面积等条件,否则就不搬家。



  后来,房管部门起诉了田某。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限期搬出危房,同时将自建房拆除,且与房管部门签订新的承租合同。



  法官析案



  曹庆龙法官:根据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约定,房管部门作为房屋出租人,有义务维护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安全。经鉴定,田某租住的房屋已属于危房,为保证其租住安全,房管部门已为其提供了与现住房面积相当的住房且表示要与其重新签订承租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田某应将危房腾退。



  本次搬家是房管部门为解决田某现住房的危险情况而另行为其提供房屋,因此,新提供的房屋的承租情况及居住条件与原公房的情况水平相当即可,也就是说,田家是否分户、是否建有自建房、其大儿子户口未迁出等均不在房管部门的考虑范围之内。
[信息来源]:南昌搬家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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