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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废金属回收站点检查清理的通告
【作者】:南昌废品收购   【添加时间】:2007-8-15 8:39:06  
2004年05月14日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市废金属回收站点检查清理的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和《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统一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的规划布局, 

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打击偷盗、销赃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市政府青政办发[1997]1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进行全面检查清 

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市经委、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检查清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举报电 

话:2861496。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和方法 

  采取市统一检查清理和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办法,各系统、各单位、各回收站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6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1997]121号文件 

精神,进行自查自纠。市联合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区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的检查清理。黄岛区及各市负责对辖区内废金属回收站 

点的检查清理工作,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情况报市联合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市联合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抽查验收。 

  三、标准及要求 

  (一)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必须具有《青岛市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出租、买卖、转借等手段获取、使用证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依法吊销 

其证照。 

  (二)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不得设置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周围;不得占用公共道路, 

其位置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违反者一律取缔。 

  (三)严禁收购各种枪支、弹药、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以及个人出售的古力盖、电缆等公共设施。对弄虚作假、对抗检查者,一律依法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自查自纠阶段,10日后由当地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检查清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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