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
1、信访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单位(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信访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海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出5人。
4、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信访人在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人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妨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关于维护深圳海关机关工作秩序的预案》的规定,及时稳妥的予以处理。
二、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1、深圳海关办公室是深圳海关信访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以深圳海关名义处理的信访事项。
深圳海关其他各单位(部门)负责办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各单位(部门)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单位(部门)提出。
3、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待,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遵守信访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透漏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严禁隐匿、丢弃、销毁有关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及办理
1、各单位(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在15日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制发《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并送达信访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发《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告知信访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二)信访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信访人已就同一信访事项向有关机关提起信访请求,有关责任单位正在受理或办理之中的;
(四)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延长办理期限决定的,应制发《信访事项延期办理通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以《信访答复书》的形式答复信访人。属于上级单位(部门)交办事项的,同时应抄报上级单位(部门)。
4、各单位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严格按要求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因合理理由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内向上级书面说明情况。
5、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专人和专门的投诉咨询电话,供信访人查询其所提出的且由本单位(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
信访人查询时,必须出示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受理凭证。
6、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7、信访人对深圳海关各隶属关(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由深圳海关负责复查。具体负责复查部门由深圳海关办公室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予以指定。
8、各单位(部门)对外制发的《信访事项介绍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延期办理通知书》和《信访答复书》等文书,应加盖本单位(部门)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