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85)交公路字254号
各省、自治区计委、交通厅、财政厅,北京市计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天津
市计委、市政工程局、财政局、上海市计委、市政工程管理局、财政局。
为改变我国公路标准低、质量差,不能适应国民经济日益增长的状况,必须
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
务会议关于征收养路费有关问题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如下:(一)交通部门公路运
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其他部门的出租汽车,一般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0~12%计征
,最高不要超过15%;(二)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联
户、个人的车辆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
或大、小型)每月每吨位90-105元计征;(三)对农民个人和联户的机动车辆,
仍按交通部、财政部(84)交公路字1091号通知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精神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时必须由省计委、
交通厅、财政厅共同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交通
部、财政部备案。
二、养路费只能由公路管理部门征收,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对未缴养路
费而上路行驶的车辆,要处以罚款。对这类违章情况,一地罚款并给予证据后,
其他各地征费人员都不准重复罚款,更不许重复征收养路费来代替罚款。
三、养路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并
按照养、改的次序,认真养好现有公路、适当改造危桥、险路和交通拥挤、事故
严重的路段。近几年个别地区挤掉正常养护费用,过多地安排改建工程的情况必
须改变。
四、养路费的支出安排,应首先确保公路养护的需要,养路工程费应占总支
出的80%左右。随着交通量的增长和材料价格及工资的提高,对小修保养必须相
应增加其年公里投资额,以保证实际需要。对大、中修工程也要优先安排。对水
毁工程及时修复,当年资金安排有困难,可延至次年,不宜久拖。
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和借用养路费。任何超出使用范围的
与公路养护和改善无关的购置车船及搞公路以外的基本建设等均属违犯财经纪律
。各级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领导都要严格把关,带头执行规定。各级财政、审计
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对超越使用范围的支出,应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并追还全部资金。
养路费的年终余额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调。
六、切实加强养路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路费的预、决算制度
。省级公路局(处)编制的养路费年度收支计划,经交通厅审核后转报省计委审
定,编制的年度预、决算应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各级审计部门、银行要加强监
督检查,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改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
果。
七、各级财会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会计制度》以及批准
的计划和预算,加强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对假借各种名义挪用、滥用和借
用养路费的决定,应拒绝执行不予付款。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
违法乱纪行为要进行坚决斗争,并向上级机关、审计部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至各级人民法院控告。对财会人员反映的有关损害国家利益、违犯财经纪律等
问题,各级领导要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对财会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进行阻
挠或打击报复者,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财会
人员应给予奖励。
一九八五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