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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作者】:南昌物流 【添加时间】:2007-7-31 9:33:40
交通部、财政部
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
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86)交公路字63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财政厅(局
),计划单列市交通局、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交通部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经交〔1983
〕594号文颁发了《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
和个人,按运输营业额缴纳不超过1%的运输管理费。嗣后,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大都自行制定了有关规定,对合理征收和使用公路运输管理费起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解释不一。有的地区收费超过标准,甚至发生不符合规定开支的现象。
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公路运输管理征收和使
用规定》,现随文发布,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各地以前所发的规定与
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办理。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日
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