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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的通告
【作者】:南昌物流   【添加时间】:2007-7-31 9:35:17  


为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客运和货运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无照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二、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在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和对为无照运营活动提供条件的查处时,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责令无照营运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的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扣押、没收用于无照营运活动的车辆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已经发现的有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行为的人员,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对没有发现的有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行为的人员,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追究。

  四、禁止正三轮摩托车无照上路行驶,或者进入管制区域,或者无照驾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未经登记无牌照上路行驶,或者进入管制区域;禁止残疾人专用车未经登记无牌照上路行驶,或者非残疾人违法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凡阻碍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举报无照营运行为和为无照营运提供条件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有关部门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信息来源]:南昌物流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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