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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作者】:南昌医院   【添加时间】:2007-8-7 9:03:19  
一、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费用总额之和的8%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资金列支渠道不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数。

  二、离休人员实行单独管理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将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划出,实行单独管理(具体办法另定)。

  三、统帐比例

  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4%划入个人帐户,6%划入社会统筹基金;45周岁及以上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划入个人帐户,4%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职)人员工资总额的6%划入个人帐户,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设立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本人工资总额的8%;退休(职)人员为本人工资总额的4%。

  五、运行方式

  1、参保职工门诊就诊费用先从当年的个人帐户支付,当年的个人帐户用完后,再用历年结余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全部用完后,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可由社会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2、参保职工住院费用先从当年的个人帐户支付,当年的个人帐户用完后,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门可由社会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以前年度结余的个人帐户金额可用于支付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后的个人自付部门。

  六、个人支付比例

  1、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费用实行不同等级医院个人不同负担比例的方法。在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65%,个人支付35%;在二级医院就诊的报销70%,个人支付30%;在一级医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75%,个人支付25%。

  2、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按照三段累进制报销。5000元以内个人支付20%,报销80%;5001-10000元个人支付10%,报销90%;10001-30000元个人支付5%,报销95%。退休(职)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4、癌症、肾透析病人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患有国家规定的特殊病种(甲类传染病、狂躁性精神)和计划生痛手术及其后遗症的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

  5、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年发生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6、经批准使用的“部分控制类药品”的药品费用由参保职工单位负担40%,60%列入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转按规定处理。使用“部分控制类药品”的个人支付部分一律由个人自负。

  七、设立基本医疗个人支付费用最高额

  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中个人支付的金额(只含3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特殊检查、治疗部分、控制药品和超范围药品、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每年最高不超过3500元,个人支付超过3500元的,年终凭支付凭据和病历到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八、结算办法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完善原有的结算办法,实行“统筹基金费用总额控制、个人帐户费用按实支付”的办法。即对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的方法,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应支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统筹基金的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超过总额控制的指标内,不予支付;对由个帐户支付的费用实行“按实支付”的办法。对医保费用的药品比例进行控制,具体比例按计算结果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下达。药品比例超过规定的部分,医疗保险管理局不予支付。

  九、设立定点药店

  由市卫生局、医保局、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资格审定办法和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事故处理办法,由市医保局进行定点药店资格的确认,并与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职工既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在市区定点药店购药。

  十、使用IC卡

  从1999年1月1日起,全体参保职工就诊一律使用职工医疗保险IC智能卡,停止使用纸质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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