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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南昌医院   【添加时间】:2007-8-7 9:02:48  
各相关科室:
依据《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发症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以下简称《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结合2005年定点服务合同内容规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 严格执行各级物价管理标准收费,依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保证各项检查、治疗的合理性,克服浪费。
二、 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目录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目录外项目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 参保单位生育女职工就医时,门诊治疗的应认真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开具双处方;住院治疗的出院时提供病历首页、医嘱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
四、 出现生育并发症时,发生科室应组织集体专业讨论,专家出具详尽的证明材料。分娩或做计划生育手术所需费用执行现金结算,携财务发票及上述复印件由经办机构(市医保办工伤生育处),按规定执行单项定额报销。
五、 女职工生育范围外疾病的治疗费用,应与生育治疗费用分开结算。
六、 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有关规定,依法行医,对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据情节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附:1、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诊疗项目支付范围
[信息来源]:南昌医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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