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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中涉及结构改动规定
【作者】:南昌装修装饰   【添加时间】:2007-8-9 16:28:16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1997]92号)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永恒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6号)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七条 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必须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家居装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 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三)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 



  (四)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五)其他影响建筑物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信息来源]:南昌装修装饰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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