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南昌市民提供专业旅行资讯!
返回首页
添加收藏
关于我们
  旅行社首页政策法规 |   旅游常识 |   旅游帮手 |   长长见识 |   南昌旅游 |   江西旅游线路 |   发布信息  
此信息由南昌百姓网提供
深圳旅游法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作者】:南昌旅行社   【添加时间】:2007-7-25 15:34:36  

第一条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第二条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 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三条 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二)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三)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 第四条 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五条 被投诉者可以与投诉者自行和解,向投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被投诉者应当协助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隐情阻碍调查工作。 
  
  第七条 被投诉者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应当调查核实,与投诉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当及时移送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审查处理。 
  
  第八条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事由; 
  
  (二)调查核实过程; 
  
  (三)基本事实与证据; 
  
  (四)责任及处理意见。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第九条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进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信息来源]:南昌旅行社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江西IT频道   江西电脑   小刀在线   联众电脑   QQ时尚社区   IT保姆   南昌荣杰网络   中国零库存网   第一票务网   南昌房产财富   新华电脑学院   大海保健网   中国人论坛   自动门   快乐云南旅游   桂林旅游   丝博丝绸   uu云南旅游网  
Copyright * 2007-2008 [南昌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江西省南昌咨询网 备案序号: 赣ICP备07000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