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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程序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
【作者】:南昌咨询认证   【添加时间】:2007-8-4 14:20:15  
认证咨询程序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
  据悉,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调研。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与执法行为,制定一部涵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统一的专门性行政程序法律极有必要。另就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构而言,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规,但带有行政基本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法至今空缺,这不能说不是我国行政法律立法的一大缺憾,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无疑将具有使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更臻完善的意义。

  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是当前行政管理与执法现状提出的要求。当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缺乏程序意识普遍而严重。行政执法人员为尽快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有时不顾法律执法方法、执法步骤等程序性规定,任意简化程序;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忽视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具有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有的行政机关办事情,领导要求快,只要领导打个招呼,就可以不走程序即予批准。导致常发生像城管人员执法时不出示执法文件,罚没贵重物品时,不予开具扣压清单等现象。这样一些公然违反乃至践踏程序的行政行为,严重损伤行政机关与执法人员形象,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极易激化矛盾。

  包括行政执法在内的法律公正不仅意指法律实体的公正,也意味着法律形式即执法程序也须公正,且程序公正正是达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保证,即没有行政执法的程序公正,其实体公正也将无从谈起,因为确定公正的规则正是结果公正的实现基础。而且,抛开对于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不说,程序公正本身所体现出的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也弥足珍贵,具有独立留存的价值,理当受到法律的保障与呵护。

  换个角度看,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掌握的一种权力,而对任何权力都应作“其可能会被用于作恶”的假设,因而应立足于通过立法防范其被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行政程序法将是对行政管理权进行制约的立法体现,符合通过程序设置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的立法宗旨。另外,相对于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者来说,行政相对人是弱者,其权利天然具有易被侵犯的倾向,所以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是保障作为弱者的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体现出了维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应有原则。

[信息来源]:南昌咨询认证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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