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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南昌商标注册 【添加时间】:2007-8-7 10:34:37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省企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导和鼓励企业创立广东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推动我省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18号)以及《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应正式行文推荐所辖区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二、市局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内容。
(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局应自收到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含延续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1、申请人是否具备《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2、填写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一,表格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发,可以从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下载使用)是否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3、是否提供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之内。
5、申请认定的商标以及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否相符。
6、申请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各年度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是否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中的纳税额与财务报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的纳税额是否相符。
7、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获奖证书、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证明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市局审查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审查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条第1项的,市局应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同时将不予推荐企业名单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有不符合本条第2、3、4、5、6项的,市局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更正或补充材料。申请人不予更正或补充材料的,市局应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市局审查意见中注明。
(二)为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申请人提交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市局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或调查:
1、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部分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申请人是否正在或准备办理企业转制、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或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或准备办理企业转制、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市局应在申请人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后,予以推荐;申请人正在办理或准备办理商标转让的,市局应暂缓推荐。
申请人办理上述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如变更事项为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在提供了已经商标局受理的变更申请证明材料后,可视为已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申请材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要求的顺序、规格装订。
4、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申请认定商标图样的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
三、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满三年后的延续问题。
(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著名商标期满三年的,商标所有人如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应当办理延续申请。
1、延续申请应当在著名商标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著名商标。
2、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申请延续的商标在原认定商标的基础上作了修改,申请延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作了调整的,应说明修改(或调整)的原因及实际使用情况。
3、办理延续申请的程序按《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认定申请程序。
4、《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附件二)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发,可以从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下载使用。
(二)我局1998、1999、2000年认定的89件广东省著名商标已满三年(见附件三)。市局负责通知所辖区内已满三年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如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应当在2003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延续申请。
四、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将不定期地通过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进行公示。任何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及近三年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
附件三:《89件广东省著名商标已满三年的名册》
为增强我省企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导和鼓励企业创立广东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推动我省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18号)以及《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应正式行文推荐所辖区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二、市局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内容。
(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局应自收到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含延续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1、申请人是否具备《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2、填写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一,表格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发,可以从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下载使用)是否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3、是否提供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之内。
5、申请认定的商标以及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否相符。
6、申请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各年度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是否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中的纳税额与财务报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的纳税额是否相符。
7、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获奖证书、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证明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市局审查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审查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条第1项的,市局应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同时将不予推荐企业名单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有不符合本条第2、3、4、5、6项的,市局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更正或补充材料。申请人不予更正或补充材料的,市局应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市局审查意见中注明。
(二)为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申请人提交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市局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或调查:
1、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部分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申请人是否正在或准备办理企业转制、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或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或准备办理企业转制、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市局应在申请人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后,予以推荐;申请人正在办理或准备办理商标转让的,市局应暂缓推荐。
申请人办理上述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如变更事项为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在提供了已经商标局受理的变更申请证明材料后,可视为已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申请材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要求的顺序、规格装订。
4、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申请认定商标图样的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
三、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满三年后的延续问题。
(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著名商标期满三年的,商标所有人如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应当办理延续申请。
1、延续申请应当在著名商标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著名商标。
2、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申请延续的商标在原认定商标的基础上作了修改,申请延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作了调整的,应说明修改(或调整)的原因及实际使用情况。
3、办理延续申请的程序按《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认定申请程序。
4、《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附件二)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发,可以从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下载使用。
(二)我局1998、1999、2000年认定的89件广东省著名商标已满三年(见附件三)。市局负责通知所辖区内已满三年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如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应当在2003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延续申请。
四、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将不定期地通过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进行公示。任何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及近三年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
附件三:《89件广东省著名商标已满三年的名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