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有哪些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局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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