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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异曲同工
【作者】:南昌商标注册   【添加时间】:2007-8-7 11:11:48  
近日,由某企业注册的www.315.com.cn网站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由于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办的,惟一的网址是www.315.gov.cn。乍一看来,这两个网址极为相似,不仔细分辨,很容易看错。至于总与“315”联系在一起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其域名是www.cca.o rg.cn,域名关键字采用了中消协的英文名称的缩写,并没使用“315”作为域名关键字。对此,有人高喊支持域名自由注册和使用;有人则表示,该域名应该交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单位,以免混淆视听。

  显然,问题的焦点在:“315”是否属于保护范畴?

  不少人认为,按照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www.315.com.cn应是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网站,不应该随便允许企业注册,也就是说,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把这个域名保护起来。

  然而,在网络世界的游戏规则里,一切并不一定按照约定俗成的来执行,域名注册就是如此。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定,除了限制注册的域名外,根据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其它的域名都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通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行使管理职责时,对有关域名进行了预留性保护,主要针对涉及到公众权益的域名,如政府机构和地域词汇。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我国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机构,对于其明显拥有法定权益的词汇如中消协的名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经采取了保护措施。而像“315”这种约定俗成的数字组合,没有明确的归属,虽然带有一定的公众权益色彩,但仍然是允许自由使用的范畴。另一方面,从我国现有的域名体系上来说,带有gov的三级域名是不允许自由注册的,www.315.gov.cn和www.315.cn这两个域名就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于2003年3月注册了。“在这个事件中,如果一方有异议,有两个途径可能取回该域名,一是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一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域名争议此起彼伏。2003年,富士、松下、日立等外企纷纷抢夺.cn域名;2004年,国内一批名牌企业如雪花啤酒、中国银行、春兰集团、华为等也开始追讨.cn域名。域名品牌保护问题已引发了多方关注,并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商业社会发生重大变化。域名的注册开始显得日益重要。域名作为网站在互联网的惟一标识,是人们区别、判断不同网站的重要途径,起到了类似商标的标识作用。域名具有专业性,某一域名一旦被注册,注册者就将拥有其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

  应该看到,域名资源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注册量的增大,高价值的域名会越来越少。这点在.com国际域名上已得到印证,互联网域名专家称,在任何一个国际域名体系下,用户可以注册到的好名字的数量大约在400万个左右,显然,在com域名下,2700万的注册量同时已显示出其注册名称资源的极度枯竭;而在cn域名下还有大量的好名字没有得到注册和使用。显然,在.com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cn域名更具潜力。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推进网络经济,就需要注册域名;注册好的域名,就需要选择国家CN域名。

  业内人士指出:“对我国行业、企业来说,应当增强域名保护意识,应当像保护商标一样,保护自己的网络标识,制定完善的域名保护战略,尽快注册与自己相关的域名,避免域名争议,做到未雨绸缪,这才是保护域名权益的最好方法”。

[信息来源]:南昌商标注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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