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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作者】:南昌商标注册   【添加时间】:2007-8-7 11:15:45  
(一)办理各种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
        
   商标专用权的获得以及变更、转让、注销或撤销等,当事人提出申请是首要程序。申请人学习、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注册机关的有关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和及时获得权利是非常有益的。商标申请书件包括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和撤销他人不使用或注册不当商标等。各类申请既有共同的基本要求,又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1. 商标申请书件(含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和撤销等申请书式)应用打字机填写。
2. 随同申请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使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时所需大小相同。
3. 商标申请书、委托书必须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名称及章戳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和委托书上还须加盖代理人章戳;对于国外申请人。要详细填写中英女企业名称和地址;委托书可由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4.一份商标申请书中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的具体、规范名称填写。
5.申请书和委托书所填各项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应当在改动之处加盖代理人或申请人章戳,或由修改人签名。
        
 6.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编定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的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正,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超过限期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7.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8.各项申请都需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如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亦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有关协议或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3.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办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具备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五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五份,黑白墨稿一份)。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出申请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
 A.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是指中央或省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集体商标的宗旨、成员、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质量。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以及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若干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8.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表》具体、规范地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同时还应填写商品用途和主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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