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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驰名商标
【作者】:南昌商标注册   【添加时间】:2007-8-7 11:17:13  
上海市著名商标

上海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的商标。

一、认定要求:
1、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2、商标使用区域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时期保持稳定;
4、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5、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成效显著;
6、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7、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二、认定机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一、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商标驰名的认定程序:
1、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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