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天鸿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停止将"昆仑"二字作为公司名称使用,变更其公司名称中的"昆仑"文字,立即停止生产带有"天鸿昆仑"及中石油图形标识的润滑油产品,并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石玉福、王小和、刘永智停止销售带有"天鸿昆仑"及中石油图形标识的润滑油产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9月28日取得在核定使用的第4类商品主要为兵器(武器)用润滑油、润滑油等进行图形商标注册,注册证号2016662号的商标权。
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告已持有的图形商标与"昆仑"、"KunLun"文字商标进行整合,由原告将其注册的图形商标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6年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不同类别及服务项目以"昆仑"、"KunLun"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进行注册,并统一授权许可原告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全系列润滑油品。
2005年10月,杨雅利、魏冠良出资设立天鸿昆仑公司,批发零售润滑油、化工产品等。被告公司在其包装桶标注中石油图形商标及"天鸿昆仑油品"字样作为产品标识。上述产品经被告石玉福、王小和、刘永智等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终端市场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仑"、"KunLun"文字商标及中石油图形商标经广泛使用和市场宣传,已成为驰名商标。本案商标注册人享有"昆仑"文字和中石油图形系列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的企业名称虽然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使用,但该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昆仑"与原告使用的"昆仑"商标完全相同。原告所使用商标的注册在先,被告公司成立在后,所以"天鸿昆仑"企业字号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编辑:梁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