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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南昌印刷包装   【添加时间】:2007-8-1 9:28:05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条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南昌印刷包装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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