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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行业出口加工贸易的政策法规一览
【作者】:南昌印刷包装 【添加时间】:2007-8-1 9:29:33
开展印刷品加工贸易业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301号】有关规定,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印刷品,在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前须向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审核批准。企业应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批准证上加盖“已取得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文件”字样印章。
海关据此和其他相关材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
中国承接境外印刷品相关政策法规条款一览:
1988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扩大承接国外印件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对承印内容,要按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审查。各地外贸公司和外件承印厂要切实加强对承接印件的管理。
(一)凡内容反动荒诞、色情淫秽、攻击我国与有损我国主权尊严的印件,一律拒印;如承印单位确定不了,可报省(市)新闻出版局审定。
(二)国外委托印刷宗教书刊、中外文圣经等印件,要报国务院宗教局批准,印刷中按密件管理。
(三)对国外印件的成品、半成品要严格管理,印完全部出口,多余部分销毁,不得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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