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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出台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作者】:南昌印刷包装   【添加时间】:2007-8-1 9:34:47  

从海关总署获悉,从6月1日开始,进境旅客随身最多仅能携带音像制品20盘,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只能带3套以下。这是海关总署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的。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使相关执法具有可操作性,海关总署出台了此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12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对于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办法规定了数量限制,在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如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如若超出了上述规定,但仍属于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将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如果超出了个人携带的合理数量,如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海关将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办法要求,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信息来源]:南昌印刷包装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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