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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新规范年内实施
【作者】:南昌印刷包装   【添加时间】:2007-8-1 9:35:02  

今后,化妆品的标签上将不能再出现“特效”、“控油”等宣传用语,“除螨”、“抗皱”、“抗衰老”等涉及治疗疾病的词语也将销声匿迹。这是卫生部监督局下发《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三大类近百个词汇被列入化妆品标签禁止使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例有效”、“××%有效”等类似用语。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等,鼓励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另外,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据悉,征求意见将截至5月20日,《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将于年内实行。

 

[信息来源]:南昌印刷包装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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